在教會中作領袖 --從聖經看教會的領導模式

李守榮

本文原刊於《舉目》第1期

11208168839b39351el前言

       提到教會的領袖,毫無異議的,每個人都承認耶穌基督是教會獨一的領袖。可是在耶穌基督這位領袖之下,教會的領導模式應是如何,則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。

        現今很多北美基督教會中的領導模式,基本上是像北美公司企業的領導模式。最常見的模式就是:教會好像公司,會員就像公司的股東。長執會好像董事會,是由會員 選出的。全職的傳道人則像公司的總裁或總經理,是向董事會負責的。董事會有權聘用或辭退總裁,所以總裁也相對地要求董事會必須給予相當的權柄。

        這種管理方式,為北美基督徒在日常工作以及生活中所熟識。久而久之,也就認為教會裏也應當如此,而忽略了從聖經看教會的領導模式,因而教會中產生了相當多的問題。

        其中之一,就是傳道人與長執的關係,不再是一同事奉主的同工關係,而是互相管轄的制衡關係。從而出現一些不應該有的現象,比如,不是長執在某些事上專權,就是傳道人在另一些方面獨裁。看似分工,其實是分立。

        另外一個現象,是傳道人常有壓力,要有成績表現,就如美國的公司企業常常由業績來決定經理人的去留。這樣的壓力,常使得教會注重外在的增長,追求表面的速 效,甚至與世俗妥協,而忽略了內在屬靈的成長,違反了《以弗所書》4:13“直等到我們眾人在真道上同歸於一,認識神的兒子,得以長大成人,滿有基督長成 的身量”的原則。結果常常是教會人數越多,屬肉体的表現也就越多,因而導致結黨或分裂的比比皆是。

        另外一個在北美較少見,在東南亞華人基 督教會中可能較多見的模式是家長式。教會常是由一位年高德劭的傳道人來帶領。屬下有一群齊心的同工分頭負責。這樣的模式,常是由於當初是由一位傳道人或宣 教士開荒植堂,教會中大部分信徒都是由這位傳道人帶領,所以自然而然的這位傳道人也就成了“大家長”。

        這個模式,有點像舊約裏神藉著摩西 或藉著大衛帶領以色列人的模式,似乎有些聖經根據。不過摩西或大衛是基督的預表,預表新約時代教會的獨一領袖是基督,不是來預表教會組織的樣式。家長式教 會模式的問題,與《舊約》裏以色列人的問題有些相像。若是這位單一領袖離世或是他去,繼任的領袖常常不能與前任的“大家長”相比,沒有同樣的靈命恩賜,或 無法得到同樣的向心力,以致教會的光景漸漸衰退。

        本文的主題,是要說明《新約》聖經中給予教會的領導模式,是強調耶穌基督是教會的獨一領 袖,所以任何人為的領袖僅是教會中第二級的領袖。他們的功用是領受“主的指示”,多於作“人的決定”。既然如此,聖經暗示人為的領袖需要多數,這樣當他們 從主領受指示時,就可以互相補助改正。因此在教會中常有一群同等地位的領袖,通常被稱為“長老們”,由他們共同做方向性的決策,並由一群執事來管理教會的 運作。

        《新約》聖經提到長老們有牧養和教導的責任。他們的恩賜雖有不同,事奉的方式可能也有不同(或許有些全職、有些帶職),但重要的是長老們的領導模式是團隊的,而不是單一的。

教會領導的兩面觀

--恩賜與職位

        《新約》聖經以職位與恩賜兩個相輔的觀點,來描述教會裏的同工們。一面是從職位的觀點,如《提摩太前書》三章與《提多書》一章。另一面是從恩賜的觀點,如《哥 林多前書》十二至十四章、《羅馬書》十二章、及《以弗所書》四章。認清這兩個觀點的區別,能幫助我們了解教會的領導模式。

        要分辨職位與恩賜,可用一個簡單的比方。譬如說,在大學裏有教授、副教授等“職位”。而另一方面,一位教授可以有一項或多項專長,如人文、科學、工程等等“恩賜”。一個 人可能具有一項以上的專長(恩賜),譬如一位科學家也可以是一位工程師。但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場合,一個人只占一個職位,譬如一位教授通常不會同時又在本系 擔任副教授。

        《新約》聖經中對教會裏的職位比較詳細敘述的地方,是《提摩太前書》三章與《提多書》一章。另一方面,《以弗所書》4:11 則是列舉一些具有恩賜的人,這是基於《以弗所書》4:11與《哥林多前書》12:28兩處的平行經文,以及《以弗所書》四章與《哥林多前書》十二章上下文 的篇幅,全是論及恩賜。

        基督是頭,是獨一的領袖。擁有聖靈所給恩賜的同工們一同配搭服事,是基督身体上的肢体。在這個觀點來看,肢体之間並沒有清楚的組織模式(《林前》12:28-30並不是論到教會中的職位次序,而是闡明恩賜之間的次序)。事實上,聖經對這個恩賜的觀點的強調,似乎超過 職位的觀點。每一個基督徒都應該為神的國度而使用聖靈所賜給各人的恩賜。

教會的領導模式

       如上所述,要對教會的 領導模式有進一步的了解,就要看《新約》聖經中對於教會裏職位的敘述,基本上這些是在《提摩太前書》三章與《提多書》一章。我們從這兩處所能得知的,是在 一個地方性教會裏,只有長老與執事兩種職位(由《提前》3:1-7,《多》1:6-9,《徒》20:17,《徒》20:28,《腓》1:1等處可知,“長 老”與“監督”是教會裏同一職位的兩個稱呼)。雖然長老與執事的資格並無特別相異之處,但我們仍可看出長老有牧養和教導的責任(《提前》3:2,《彼前》 5:1-3,《徒》20:28)。所以我們可以說,長老們是教會在屬靈帶領與方向決策上的領袖,而執事們則負責教會的運作方面。

       如果我們去觀察,會發現有一件很有意味且重要的事,就是“長老”一字在《新約》聖經中,都是以複數形式出現的,表明“長老”不是一人。“長老”一字在新約聖經總共 出現六十七次。其中六次是指長者,餘下的,除了三處必須用單數的例外,其他的五十八次,全是以複數出現,其中大約有二十五次是指教會的長老,其餘的是指猶 太人的長老。雖然《新約》聖經中沒有明言,但卻給我們勾出了一幅圖畫,就是一群領袖一同從教會的獨一元首--基督--領受指示。當領袖們一同藉禱告領受基 督的指示時,多數的人可以有互相參照、互相平衡的作用。

       在此我們可能需要解釋一件事。就是今天很多教會中習慣稱呼全職的傳道人為牧師,又 習慣稱呼一些帶職的教會領袖為長老。不過這二個習慣用法都不是聖經中的定義。聖經裏提到長老執事,要義是在於他們在教會組織上的角色,而不在於他們是全職或帶職。所以長老們可以每一位都是全職,也可以有些全職、有些帶職。重要的是教會中長老們的領導模式是團隊的,而不是單一的。

結語

        基督是教會獨一的領袖,所以在教會中擔任領袖的,僅是領受基督指示的僕人,只是教會中第二級的領袖。基於前面的討論,我們看見在一個地方性教會中,只有長老 與執事是在新約聖經中清楚描述的兩個職位。而且提到教會的領袖時,都是用複數的“長老們”一詞,表示是團隊領導而非個人領導。任何一位長老都是與其他的長 老們一同牧養教會,並且以互相尊重的態度同工。任何一位長老都不應當自以為有最後的裁決權,因為任何一位長老都是有限且可能有誤的。當他們一同從基督領受 指示以服事教會之時,應當互相扶助、彼此改正。

        在本文中我們提出新約聖經裏關於教會同工兩個相輔的觀點,一是基於恩賜,另一是基於職位。 從而我們看見教會的領導模式,基本上是一群長老作方向性的決策、與一群執事管理教會的運作。另一方面,從一個相輔的觀點,聖經也描述有聖靈恩賜的同工們一 同配搭服事,是基督身体上的肢体。事實上,聖經似乎強調恩賜的觀點,過於職位的觀點。使得我們“凡事長進,連於元首基督,全身都靠祂聯絡得合式,百節各按 各職,照著各体的功用,彼此相助,便叫身体漸漸增長,在愛中建立自己。”(《弗》4:15-16)。

附註
讀者若想進一步了解本文中列舉的一些聖經解析的根據,請參閱筆者所著《地方教會的領導模式》一文。該文的英文原作可由http://www.sbecc.org/elders.html下載。中文譯文的網址�Ohttp://www.sbecc.org/elderc.html。若有任何建議或討論,也歡迎寄至作者的電子郵址lli4g@usa.com

作者現住美國洛杉磯,服事於南灣福音基督教會。

編者註:教會歷史上領導模式主要有監理制(主教制),公理制(會眾制)和長老制,本文係長老制的模式分析討論。

本文原刊于《舉目》第一期,2001年3月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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