连载 | 游子吟45《圣经》中罪的含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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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圣经》中罪的含义

很多人都会理直气壮地问道:「我不偷不抢,没有杀人、放火,从未被判刑、从未坐过监狱,何罪之有」从世俗的观点看,此话是有一定道理的。没有触犯社会刑律、或触犯了社会刑律但未被他人发现,甚至虽然触犯了刑律而出庭受审,但如果自己的律师辩护有方而推倒起诉,都算无罪。人们这里所讲的乃是刑事犯罪(Crime),没有犯此种罪的人就不是罪人。然而《圣经》中所讲的罪,远较世俗的罪的含义深广。

  《圣经》中讲的罪,按希伯来文和希腊文的含义,是「未中鹄」的,或射箭没有射中红心;也就是说,所谓罪,是指人无法完全达到神的道德标准,是对神的标准的偏离。神对人在道德上的要求,集中体现在以色列的伟大先知摩西从神那里领受的十条诫命:耶和华是惟一的神;不可拜偶像;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;当记念安息日;当孝敬父母;不可杀人;不可奸淫;不可偷盗;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;不可贪恋别人的房屋、妻子、仆婢、牲畜,并他一切所有的(参见出二十2~17)。
  新约的作者指出,「人若知道行善,却不去行,这就是他的罪了」(雅四17)。在这种意义上,应该做的不去做,是消极地在犯罪,亏欠就是罪。新约作者也指出另一种犯罪的表现,「凡犯罪的,就是违背律法,违背律法就是罪」(约壹三4)。这种罪乃是人用言行直接对抗神的诫命,是所谓「积极犯罪」,如:不顾许多确据故意的不信神、一切恶行和不义。使徒保罗尖锐地指出,「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,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,行那些不合理的事;装满了各样不义、邪恶、贪婪、恶毒;满心是嫉妒、凶杀、争竞、诡诈、毒恨。又是谗毁的、背后说人的、怨恨神的、侮慢人的、狂傲的、自夸的、捏造恶事的、违背父母的、无知的、背约的、无亲情的、不怜悯人的;他们虽知道神判定,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,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,还喜欢别人去行」(罗一28~32)。
  平心而论,谁能说自己与这些消极和积极的罪不沾边呢?达不到神的道德标准的人,虽不一定触犯世俗的刑律,在神眼里就是罪人。
罪性和罪行

为明白罪的问题,必须把罪性与罪行区别开来。罪性(sin)是人的本性,与生俱来;罪行(sins)则是内在罪性的外在表露。所谓罪性是指以自己为核心的自私心态。人类始祖亚当、夏娃犯罪后,人与神的关系破裂了。从此,人不再以神为中心,而以自己为中心。所以亚当、夏娃的后代都有罪性,无人幸免。人内在的自私,于外在的行为上一定会表现出来,这就是罪行。正像《圣经》所说:「私欲既怀了胎,就生出罪来」(雅一15)。所以,人并不是因为犯了罪行才成为罪人,乃是因为人有罪性而必然会犯罪。或者说,人不是因为犯了罪而成为罪人,乃是因为人是罪人而必然会犯罪。

  人的罪性在孩童时期表现得最为明显。不管长辈如何教育孩子要大方、谦让,孩子们自然而然地总是表现出以自己为中心。别的孩子有了好玩具,他总是哭闹着非要从对方手里要过来自己玩;但当他自己有了好玩具,是很难被说服与别的小朋友一起玩的。桌子上摆上了好吃的东西,孩子们会毫不顾及他人地伸手就去抓。坐滑梯、荡秋千需要排队时,也不知谦让,总是喊着:「我先!我先!」……这使父母们常常叹息,要孩子学「好」,就像上坡一样费劲,而稍稍管教不严,孩子就会像下坡一样自然而然地变「坏」了。过去我一直不能解释这些现象,现在方懂得这是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罪性使然。
  人的罪性所表现的各种罪行,有时是相当令人惊骇和难以理解的。文化革命发动不久的一九六六年冬天,在北京发生了这么一件事。当时北京市一所中学的红卫兵,怀疑该校传达室的一位老工友是暗藏的反革命分子,但老工友至死不承认。愤怒的红卫兵们把老人拉到室外,剥去他的棉衣、棉裤,让他站在凛冽的寒风中。然后,把一桶滚烫的开水从老人头上浇下去,接着又浇一桶凉水。就这样,一桶开水,一桶凉水反复地浇,直到老人死去。据说最后他的肉皮都脱落下来了。其实,在那个年代,这种事情是屡见不鲜的。但不知为什么,这件事给我留下极深的印象。记得当时我听到这种事时不禁打了个冷颤,我实在想不透为什么一群年仅十几岁的中学生,竟能干出这等残酷的事来。
  一九六八年春天,我所在的大学也爆发了大规模武斗。虽然对武斗的发生早有预感,但当武斗真正发生时,我和许多人仍然被血腥的残杀惊呆了。清醒过来之后,我们才急忙奔出校园去拦阻汽车,以便把受伤的同学运送到附近的医院求治。我们一批批地运送着伤员,他们一个个血迹斑斑。我清楚地记得,其中有一位同学的左眼被打伤,眼球几乎脱出眼眶;另一位同学的肝部被长矛刺中,流血如柱……见此情景,我的心越缩越紧,也不知道当时哪里来的那股劲,一刻不停地往返于学校和医院之间,从午夜一直忙到第二天早上八、九点钟才回到自己的宿舍。我的室友见我一夜未归都急坏了,还以为我惨遭不幸了呢!
  这事件已过去三十多年了,但当时的情景仍历历在目,就像昨天刚发生的事一样。我曾一遍又一遍地问道,都是同学,只仅仅是因政治观点的不同,为何就有人能如此狠心地向对方大打出手、大动刀枪呢?
  上面谈的是比较特殊的例子。就整体而言,文化革命像一个人生大舞台,每个人都无可幸免淋漓尽致地表演了一番。如果说在和平时期,每个人都有一副面具,使自己的本性在众人面前可以深藏不露或忽隐忽现的话,在那场历时十年的动荡、风暴之中,在不知道明天将会发生什么事的人人自危中,为了自身的利益,或为发迹走红,或为生存的权力,人人都脱去了伪装,赤膊上阵了。上至国家领导人,下至平民百姓无一例外。有真善美的闪光,更有假恶丑的劣行。趋炎附势、见风转舵、造谣惑众、诬陷贤良、落井下石等竟屡见于上下级、师生、同事之间,甚至在夫妻、父子、母女、亲朋之间,闹得天昏地暗。在这个层面上说,文化革命的十年经历,可说是了解人的罪性的一本绝好、悲烈的教材。
  作为罪人之一,笔者当然也不例外。在那一场劫难中,我虽自认为没有干过多少伤天害理的事,但为了表示自己「紧跟」、「革命」,也说过不少违心的话,做过不少违心的事,至今回想起来仍羞愧、悔恨不已。
  人有犯罪的天性,并不是说人每时每刻都在犯罪,或每个人都犯一切罪。人有时也有善行,如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拾金不昧等等。傅来恩(Leslie B. Flynn)在《人是什么》一书中指出,「有些神学家形容人的天性为『完全败坏』。相信新闻记者和警察能证明这一点。……它不是说每一个罪人都没有良知,也不是说每个人都有倾向犯任何一种罪,或人不可能有任何善行(例如帮助生病的邻居,捐款给联合国基金会等)。有些罪犯还自愿被当作医学上的实验品;而不良帮派的人可能对自己养的小动物温柔无比。一位醉汉被人发现倒在爱丁堡(Edinburgh)的人行道上,他手中仍紧紧抓着一个玩具娃娃,那是他买来送给他生病的小女儿的。显然,我们每个人里面,都混合着善与恶。」1
  我曾读过一本小说,作者曾是到东北某生产兵团插过队的女知识青年。她书中的主人翁是部队的一位营长。一次营区的森林失火,这位营长不顾个人安危,多次冲入烈火中把困在火中的知识青年一个一个地抢救出来,他自己却被烧得遍体鳞伤。营长受到部队的通令嘉奖,也成为知识青年心目中的英雄。但这位营长后来却被枪毙了,因为他以后利用各种手段奸污了许多女知识青年。事发后,他被押上军事法庭。
  小说的作者在跋中问道,「我应该怎样认识、评价这位营长?为什么善与恶、美与丑这样完全对立的东西,会如此鲜明地同时集中在这一个人身上」这一沉重的问题也长久印在我脑海里。现在我才慢慢明白了,何止这位营长呢?其实我们每个人身上都像这位营长一样,混合着善与恶,只是善与恶的强度、对比度和表现形式,各不相同罢了。神的话千真万确:「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,世上实在没有」(传七20)。这就是世上每一个人的光景:有时做好事,有时做不好的事;当众作好事,背地作不好的事。任何人无法只作好事而永不作不好的事。这是《圣经》所揭露的人人都是罪人的真实状况。
  人内在的罪性一定会表现为外在的罪行。但人的罪性在何种场所、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,却要受主、客观条件的影响或制约。客观条件主要指社会的法律。有人说,人并不怕犯罪,乃是怕犯罪的后果。对触犯刑律所带来的恶果的惧怕,使人的罪性不敢轻易表现出来。一旦社会律法的运作受阻,许多平日受尊敬的人可能立刻胡作非为;许多看似诚实的人也可能趁火打劫。这就是为什么在非常情况下,如地震、台风、水灾等发生时,往往都需要实行军事戒严的原因。
  一九七五年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的板桥水库大坝决口,一个个村庄被大水夷为平地,铁轨经大水冲击,竟被拧成麻花状;被大水冲到安徽省,又从安徽省活着跑回来的就逾万人。各级政府紧急动员起来救灾抢险。当时我正在河南省洛阳地区工作。
  在救灾中出现了不少可歌可泣的事迹,也确有人趁人之危、为非作歹。一位干部与一名妇女同被困在一个高地上,在与世隔绝中,这干部便放肆起来。面对一片汪洋,无助的妇人只好任他反复强暴,直到被人救离险境。有一名抢险队员划着一条船、手里拿着带铁钩的长竹竿,见人见物就钩住救上船。可当被救人的双手扶着船帮要上船时,这位抢险人员见被救人手腕上戴着手表(当时手表是贵重物品),于是他把对方的手表掳下来归己。因怕对方事后告发,抢了手表后他不让被救者上船,反而狠心地再把对方按进洪水中。他如法泡制,得了数只手表却害了数条人命。
  另一名抢险队员见一名少女从上游冲下来,正大呼救命。他见这女子相貌姣好,便对女子说:「我可以救妳,但我把妳救上来后,妳得跟我过活。」女子听此荒唐要求,一时不知如何作答。这位队员见她不允,竟见死不救,任她被水冲走。前面这两人事后都被枪毙了,而最后这名队员是被就地正法的。这名少女顺水冲下一里多地后,幸被一名战士救起。上岸后这位少女一直哭泣,战士得知真情后怒不可遏,由女子领着去找那个队员。找到后,这战士把该人拖到一边,当场开枪打死。
  大家也许会奇怪,这只是一名普通士兵,何故敢擅自开枪杀人?是的,在正常情况下,判死刑、执行枪决必须履行很多严格、繁杂的法律程序。但在非常形势下,普通士兵就被赋予「先斩后奏」的生杀大权,否则不足惩治邪恶、维护社会平安。傅来恩一针见血地指出:「在文明的伪饰之下,深藏着的是人类的败坏。」2
  人的罪性如何表现为外在的罪行,也要受主观条件的影响。有的人对良知比较敏感,有的人则麻木、迟钝;有的人看重名誉、脸面,惟恐遭人非议,有的人则不在乎他人如何议论,只要能得到实利就行;有的人眼光比较长远,信奉「小不忍则乱大谋」,不愿为蝇头小利而损害自己的远大前程;有的人则目光如豆,「今朝有酒今朝醉,明朝无酒喝凉水」,只图眼前一时快活等等。由于这些主观因素的差异,人的罪性表现方式及程度也随之而异。这就是为什么小孩的罪性最易表现出来的缘故。小孩子不懂得什么「前程」,不知「人言可畏」,不计任何「后果」,他们想什么就做什么,把内心表露无遗。然而,对成人来说,主、客观因素虽可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内在罪性的外在表露,但对内在罪性却不能产生任何影响。人的这种罪性或私欲是人的本性,生而有之,根深蒂固,无法自己消除掉。正如《圣经》指出的,「人心比万物都诡诈,坏到极处」(耶十七9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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