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思瀚
筆者在《舉目》第 56,57期,撰文介紹宣講學教授朗基(Thomas Long)在香港浸信會神學院“鑽禧白箴士講座”(Diamond Jubilee Belote Lectures)上,關於宣講中修辭技巧等的分享。本文將繼續討論如何善用講故事(storytelling)的方式來宣講。
聖經中有許多隱喻和故事。現今不少深受歡迎的宣講者,亦喜歡用說故事的方式來宣講。有見及此,朗基教授指出,宣講者需要多一點教導。
宣講者不應該為說故事而說故事。講故事的目的,是幫助會眾掌握經文在倫理層面上的應用。本文即要講述說故事的重要性,及其在準備講章時的角色。
當我們說故事時,我們需要同時考慮兩個向度:第一個向度,是聖經經文中,敘事者講述故事的方式。第二個向度,是宣講者說故事的方式。這兩個說故事的向度,既 是藝術性的,亦能幫助宣講和聽眾溝通。當我們考慮一篇講章的表達方式,需要同時考慮這兩個向度,看看這一篇講章能否兼顧兩者。
“半開啟”式
朗氏指出,說故事的方式有很多種。第一種是“半開啟”的說故事方式(half-turn storytelling)。試想像我們面前有一部攝錄機,正在拍攝電影,說故事的人並沒有站在鏡頭前最矚目的位置,而是一個被動的參與者──在《使徒行 傳》中,“我們”的段落,就是這種說故事方式──雖然敘事者是其中的參與者,但整個段落的焦點,並非敘事者。
有學者認為,這段以“我們” 自稱的敘事,固然是第一人稱(first-person)的記載,但敘事者在整個敘事中參與不大。敘事者以“第一人稱、一手見證”的手法敘事,除了證明記 載的歷史真確性之外,他並沒有做什麼特別的事情,只是跟隨保羅而已。整個段落的焦點是保羅,而並非敘事者。我贊同這種觀點。
個人故事
第二種說故事的方式,是“個人故事”(personal story)。即說故事的人,就是故事的參與者,而且很多時候是故事的主角。當宣講者以這種方式來宣講,便會經常說“我”,例如“在回教會的路上,我發現……於是我……然後我……”。
不少人批評這種講故事的方式,認為這種方式將宣講者變為宣講的中心。我不太認同這種批評。“個人故事”將宣講者和會眾之間的距離拉近,使宣講者更有“人 味”,亦讓會眾看見宣講者努力踐行他自己的教導。“個人故事”使用得宜,焦點仍是聖經中上帝的話語,而宣講者亦要順服上帝的話語。
虛構故事
除了“半開啟”和“個人故事”之外,朗氏認為還有另一種說故事的方式:虛構故事。
不少宣講者,特別是華人的教牧及信徒,對虛構的故事感到反感。但請你再想一想,我們應否限制基督徒的想像力,只講真實的歷史故事呢?我認為不應這樣做,因為 就連耶穌也經常使用虛構故事,讓祂的門徒明白祂的教導。因此,基督徒對虛構故事敬而遠之,實在是令人大惑不解的(或許是因為中國文化著重實用性吧)。
我們有沒有較為合理的方式,來講虛構的故事?朗氏給了我們一個極好的建議,就是以“試想像”(“Let us imagine”)或“如果”(“What if”)為虛構故事的引言。這個建議能誠實地提醒聽眾:接下來的示例,只是虛構的故事。
誠實的態度是關鍵。我們不希望聽眾以為那個故事是真實的,但同時我們沒有任何強而有力的神學依據,來限制宣講中,只可以講真實的歷史故事。誠實無偽的態度,是我們運用想像力的準則和基礎。
多種類型
此外,朗氏指出,我們應該講不同類型的故事。這並不容易。有些男性的宣講者喜歡引用運動的例子,而女性較喜歡引用家庭的例子。朗氏建議,在宣講中引用不同類型的故事,好讓宣講不變得刻板、乏味。
如何尋找不同種類的故事呢?朗氏建議,將宣講帶入生活中(live homiletically)。例如,我們不應該純粹為了享樂而看電視節目,相反,我們是為了尋找可幫助我們宣講的示例而看電視。
徵求同意
說故事前,我們還需要考慮多一點──朗氏指出,我們在宣講中引用涉及他人的故事之前,必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(無論那人是家人、會眾,還是朋友)。雖然這聽起來是常識,但不少宣講者並沒有這樣做。他們經常在宣講中講妻子及兒女的事情,卻沒有事前取得他們的同意。
宣講者應維持個人誠信,保護那些與故事有關的人。長遠來說,這個做法既健康,又必要,好讓我們的宣講不破壞人與人之間的關係。
作者為英國雪菲爾大學哲學博士。現在香港浸信會神學院任教,主授新約研究和宣講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