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明治家庭:何去何從?

方鎮明

本文原刊於《舉目》58期

三明治家庭:何去何從

       在錯綜複雜的人倫關係中,每一個人都要扮演不同的角色。有些人像是“三明治”:對上要照顧父母,對下要教養兒女,中間還要維繫夫妻關係。如此,要如何同時完成這些責任呢?

親密關係

        夫妻之間的親密關係,是其他人倫關係不能相比的。聖經形容這親密的關係為“二人成為一體”(《創》2﹕24),是由兩個“我”變成一個“我們”。亞當形容他 與妻子夏娃的親密關係,為“肉中之肉,骨中之骨” (《創》2﹕23),可見夫妻是密不可分、親不能隔的。這種親密關係,不僅是身體上的,也是心靈上的。

        要達至這親密關係,雙方要花時間、努力、設法、互相開放、彼此聆聽、彼此幫助,還要認識自己的的思想、感覺或經驗,瞭解彼此信念和期望的異同,以及可以為對方做什麼。
       親密的關係,是在上帝話語的基礎上建造的,而且不能單靠一方,需要雙方配搭。使徒保羅教導人怎樣建造和維繫這親密的關係時,說:“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, 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。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,乃在丈夫;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,乃在妻子。”(《林前》7﹕3-4)

        顯然,夫妻之間,是擁有大致相等的權柄的。心理學家認為,唯擁有相等的權柄時,雙方才能放膽分享個人的感受和看法,並尊重對方的看法和興趣。這樣,雙方才能有效地在愛中建立親密的關係,也在愛中互相轉化。

        有些人懼怕與配偶建立親密的關係,認為這會使自己處在受傷害的危險中:“如果讓配偶知道自己(包括自己的過去和現在),他或她可能藉此反對我”。同時也不願意分享權柄,“家中的事,誰應該做最後的決定?在婚姻中,哪一個角色是首要的?”

        有人認為,任何時候,都必須以丈夫的意見為優先,因為“丈夫是妻子的頭”(《弗》5﹕23)。這樣的理解,似乎有點不妥。聖經一方面說:“丈夫是妻子的 頭”,因此“你們作妻子的,當順服自己的丈夫,如同順服主……教會怎樣順服基督,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” (《弗》5﹕22,24)。另一方面,聖經形容妻子是丈夫的身體,因此“你們作丈夫的,要愛你們的妻子,正如基督愛教會,為教會捨己……丈夫也當照樣愛妻 子,如同愛自己的身子,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” (《弗》5﹕25,28)。

        以上經文告訴我們,夫妻之間應是“妻子順服丈夫,丈夫愛妻子”。這裡所說的“順服”,並非貶低妻子的身分,也不是軍隊中“外在性的順服”。外在性的順服可能是不自願的,是破壞人自由的,甚至以權力去強迫人順服。但是,聖經在婚姻生活中所指的順服,是出於內在的。

        保羅在談妻子順服丈夫之前,先提“又當存敬畏基督的心,彼此順服。”(《弗》5﹕21)由此可知,妻子對丈夫的順服,是出於內心對基督的敬畏,而不是外在的 強迫。 “丈夫愛妻子”,也不是“規管或治理”的意思,是丈夫要以基督“犧牲的愛”去愛妻子──基督因著愛,甘願成為教會的僕人。丈夫也要因著愛,甘願像僕人般服 事妻子。這就是愛,這愛與順服是互通的。這愛與順服是達至夫妻親密關係的必要途徑。

        這觀念,在離婚率極高的21世紀,值得人慎重思考。

可以離婚嗎?

       由於人的軟弱,夫妻關係未必親密。即使基督徒的婚姻也不例外。夫妻若不能“二人成為一體”,再加上生活中的種種衝突,即使人相信他們的婚姻,是上帝在永恆中所“匹配”的,就好像夏娃是為亞當所預備的,婚姻仍難免破裂。面對這情況,基督徒可以離婚嗎?聖經容許人離婚嗎?

        根據聖經,上帝不要人離婚,要夫妻共同承擔責任,並尋求上帝的恩典,設法改善婚姻。這是聖經的基本原則。

         然而,聖經提及,在某些特定處境中,是可以結束婚姻的。例如,一方有婚外情或犯了姦淫,無辜的一方就不需要守“婚姻是一生一世”的盟約。聖經還容許另一些離婚理由︰
舊 約聖經說,人可以因著“不合理的事”而離婚(《申》24﹕1-2)。這“不合理的事”並不是指姦淫,因為在舊約時代,犯姦淫的人會被處以極刑。人死了之 後,婚約便自動廢除,另一方根本不必訴諸於律法。那麼,到底什麼是“不合理的事”呢?可惜,今日的解經家,並沒有明確地解釋。

       新約聖經提及,人可以因為“故意離棄”而離婚──如果不信主的一方,堅持“故意離棄”信主的配偶,信徒可以“不必拘束”(不再受捆綁,即離婚。參《林前》7﹕15-16)。
“故意離棄”,究竟具體指什麼呢?這可能包括一方經常亂發脾氣,以暴力嚴重傷害配偶的身體,等等。聖經倫理學家一致認為,為了拯救人的生命(這是十誡的第六誡),免得其過於悲傷甚至死亡,是可以豁免遵守第七誡,而選擇離婚。

        然而,我們必須注意,離婚是最後的選擇,不是上帝的命令。我們要針對具體情況,思索、分辨何為主所喜悅的事。

需兩方平衡

       子女和父母的關係,沒有夫妻關係那麼親密,卻是各種人倫關係中最親近的。由於父母對子女的養育之恩,即使子女結婚了,父母親仍是子女尊敬、尊重、或最親近的 人。特別是,中國的80後和90後,多是獨生子女,受惠於父母對獨生子女的關愛,與父母親的關係非常親近。即使結婚後,仍維護原生家庭的價值觀和生活取 向。人稱此為“膠水聯結”。

       這類的原生家庭,非常強調“我們”原則,父母甚至阻止兒女獨立──即使兒女長大、成家立室,也不願意讓他們“離開”自己。父母認為,孩子長大後,獨自進入世界是危險的。
有些這種家庭長大的孩子,即使結婚了,他們的情感、自我意識,仍與原生家庭糾纏不清。結果,新成立的家庭無法從原生家庭中分別出來、獨立生活。

       有些父母,跨界干涉已婚子女的生活,要求下一代對上一代保持“透明”,如果婚姻發生了衝突,也要上報父母。有些父母甚至在第一時間內,跳進矛盾中,提出自己 的想法(例如,要求女兒或媳婦去工作賺錢,而不是在家照顧孩子,等等)。這些行動,干涉了子女的自治權,與原生家庭既親近而又自主獨立的婚姻生活﹗

        心理學家認為,父母這種做法,將對兒女的婚姻生活造成負面的心理影響。如果有人過度被原生家庭的價值觀影響,不注重新建家庭應有的自我意識,他或她就需要另一半的極大鼓勵和支援,才懂得怎樣獨立、自主地生活,不受原生家庭的支配。

       在這處境中,如何找到出路呢?聖經十誡中的第五誡,清楚指出,人要“孝敬父母”(《路》18﹕20),並且說明凡孝敬父母的,必蒙獎賞。這說明小夫妻要讓父 母明白,自己會孝敬父母。我們都曾經是軟弱無力的嬰兒,若不是父母的餵養和教導,便不能在社會中立足。孝敬父母也是人類飲水思源、慎終追遠的良好道德表 現。聖經對此是讚賞的!
人怎樣孝敬父母呢?要回答這問題,我們首先要知道,父母的權柄是上帝賜予的,上帝也吩咐我們聽從和順服父母。然而,我們也 必須知道,人對父母的尊敬和順服,必須在一個平衡的範圍之內。所以,聖經除了教導我們要孝順父母,也教導父母不要無理地惹兒女的氣(《弗》6﹕4)。這說 明父母的權柄並不是絕對的,父母對兒女的訓練和栽培,必須在上帝話語的權威下實行。兒女長大結婚後,父母更要注意。

假如二選一

       由於現實情況,有些時候,無法兼顧配偶的需要和父母的需要。如果二者只能擇其一,應該怎樣做呢?就如有人問:“當妻子和母親同時掉進水裡,男人應該救誰呢?”

       中國的傳統文化,傾向於首先要對父母盡責任。西方文化則認為,要以配偶的需要為優先。聖經告訴我們,丈夫對妻子和母親,都有不容忽視的責任。當這兩種責任互 相衝突時,當倫理的抉擇在灰色地帶時,我們必須分清什麼是表面的理由,什麼是必須的責任。我們需要考慮具體情況,如果母親懂得游泳,而且技術精湛,就該先 拯救妻子。

       由此可知,在真理的基礎下,人對具體情況、個別處境的考慮,能夠幫助人在兩難之間,做出合宜的抉擇。聖經並沒有規定,要以最親密的妻子或最親近的母親為優先,因為在愛中並沒有分別,上帝也不要我們偏待人。

作者目前在北加州牧會,並在神學院任教系統神學與倫理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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